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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MSDS相关法规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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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MSDS相关法规解析

  1.CLP法规的过度

  2009年1月20日CLP法规开始实施。

  2010年12月1日CLP法规取代DSD指令,成为MSDS报告分物质的分类、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。

  2015年6月1日CLP法规将取代DPD指令,成为MSDS报告混合物分类、标签和包装的新法规。

  2.CLP法规与DSD/DPD的相同和不同

  相同点:危险货物指令67/548/EC(DSD)、危险混合物指令1999/45/EC(DPD)和CLP法规都是针对分类-通过标签进行危险交流包装三个方面问题。

  不同点:CLP法规针对工人和消费者,涵盖化学品的供应和使用,但不包含化学品的运输部分内容。
CLP法规对DSD/DPD法规的危险品的危险种类和类别进一步详细,更向GHS分类制止统一,同时对DSD/DPD法规中的危险术语和危险符号进行了重新调整。

  3.联合国GHS与欧盟CLP法规

  联合国于2002年在日内瓦通过-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(GHS),CLP法规实施后将GHS引入欧盟立法框架中,直接适用欧盟成员国家。
但由于CLP法规是基于DSD/DPD的基础上调整制定的,因此法规中包含了GHS中没有的对臭氧层造成危险这一危险类别,这一类别不久之后有望在联合国层面上获得通过加入GHS分类。
同时未被CLP采纳的GHS危险类别有:易燃液体4类、急性毒性5类、皮肤腐蚀刺激3类、严重眼损伤眼刺激2B类、吸入危险2类、危害水生环境2类和3类急性。

  MSDS各国标准/MSDS格式

  欧盟2001/58/EC,(1999/45/EC,67/548/EEC)-EC/2008(CLP法规GHS分类)(16项内容)

  美国OSHA29 CFR 1910.1200(HCS)(11项内容)

  美国标准协会ANSIZ400.1-Z129.1(16项内容)

  加拿大WHMIS(9项内容)

  ISO (联合国GHS-(16项内容)国际通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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