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空气净化器来讲,所有的“净化率”或“去除率”指标均是“相对指标”,采用时需要有对应的“限定条件”并加以说明。
为了统一评价净化器等净化能力,并提出科学、统一的评价方法,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。
GB/T 18801《空气净化器》标准的修订,就是客观地提出净化器针对不同污染物(颗粒物、气态污染物、微生物)净化能力的评价方法,同时,确立合理的技术指标及参数、以及对应的标注方法。
1.自己生产的空气净化器,需第三方报告验证产品的功效。
2.想代理空气净化器,需要了解产品的性能。
核心指标:洁净空气量(CADR)、累积净化量(CCM)
CADR:指洁净空气量,指单位时间通过净化器过滤后,输出的洁净空气总量,单位是m³/h ,包含颗粒物CADR和甲醛CADR。
CCM:CADR值衰减到50%时,累积净化污染物(颗粒物或甲醛)的总重量,单位为mg。
其中,颗粒物CCM用P表示,共分为四级,从低到高分别为P1、P2、P3、P4,对应净化颗粒物的总重量分别为3000-5000mg、5000-8000mg、8000-12000mg、12000mg以上,为P4。
甲醛CCM用F表示,同样共分为四级,从低到高分别为F1、F2、F3、F4,对应净化甲醛的总重量分别为300-600mg、600-1000mg、1000-1500mg、1500mg以上,为F4。
关联指标:能效水平、噪声限值
这两项指标是以核心指标CADR为基础进行试验评价的。
“能效水平”表明器具的净化能力对应的能源消耗水平;“噪声”表示不同净化能力的产品,其工作噪声的实测水平。
这两项指标均是关联于核心指标CADR(净化能力)得出的。
衍生指标:适用面积、净化寿命
这两项指标分别是基于核心指标CADR和CCM推算出来的。
前者表明被测空气净化器的适用空间(即居室面积);后者表示空气净化器可累计工作的时间(寿命),累计工作的时间是以初始CADR值衰减至初始值的50%计(50%代表半衰期)。
“适用面积”和“净化寿命”均是推算值(并非实测值),因此确定为“衍生指标”。